114年度板補字第3970號
原 告 郭彥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亞板橋信義路加油站)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