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國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坤塗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