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曹玉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