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63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子揚間請求給付車輛移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