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663號
原 告 紅陽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里珈玲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78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