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敏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