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9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承隆、陳韋富即瑋德企業社、陳宥嘉(原名:陳韋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