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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張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23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明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萬3,962元及其中20萬3,564元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萬1,663元(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