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張素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230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明系爭執行事件執行
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0萬3,962元及其中20萬3,564元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78萬1,663元(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