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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保險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鄭郁璇  



訴訟代理人  陳柏凱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登記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