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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全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子宸  
相  對  人  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煥基  

上列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3行、第2頁第1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子宸」、「林子宸亦逃避上開債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煥基」、「張煥基亦逃避上開債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