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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司小調字第 20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薛渝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宛儒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5年5月7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10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調解,顯然不合法(見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