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麗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五、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
2.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0月間出境,並經戶政機關註記於戶政資料中,聲請人聲請調解,顯然不合法(見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