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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司小調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昱穎(原名:廖奕丞)來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出境民國114年9月22日逕為遷出登記。有相對人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對相對人之公文書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