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昱穎(原名:廖奕丞)來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
惟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出境民國114年9月22日逕為遷出登記。有相對人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因對相對人之公文書應為國外送達,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
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