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張家福
相 對 人 郭文銓
相 對 人 碁豐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1.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2.
本案聲請人主張:就屏東縣○○鄉○○段000地號、78建號、79建號不動產,依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先前之協議,聲請人可分得10分之1,為此提出本件聲請。
3.本案涉及不動產物權及分割,且不動產所在地在屏東縣,依前述說明,本案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案件,本院並無管轄權,因此依職權將本案移送給專屬管轄法院。
4.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