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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代  理  人  傅嘉和
            杜欣鴻
相  對  人  吳聿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本案聲請人相對人積欠租金為由,請求相對人返還租賃的房屋。依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雙方間因租賃契約所生爭議,得依下列方式處理:(1)由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2)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3)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1條)。
3.本院是民事法院,並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因此雙方間返還房屋爭議,依前述契約書,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4.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