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傅嘉和
杜欣鴻
相 對 人 吳聿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1.「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2.
本案聲請人以
相對人積欠租金為由,請求相對人返還租賃的房屋。依雙方簽訂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雙方間因租賃契約所生爭議,得依下列方式處理:(1)由房屋所在地的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2)由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3)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專屬管轄法院(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1條)。
3.本院是民事法院,並
非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因此雙方間返還房屋爭議,依前述契約書,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4.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