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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司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辜興隆  
相  對  人  典墨資訊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典墨資訊出版有限公司、高素真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 年
  度板簡字第596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
  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8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