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辜興隆
相 對 人 典墨資訊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素真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典墨資訊出版有限公司、高素真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 年
度板簡字第596 號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
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8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18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