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俊雄
相 對 人 宸波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5年4月2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21號裁定(以下稱前述裁定),應更正如下:
1.前述裁定當事人欄中「新北市○○市○○○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號」。
2.前述裁定主文中關於「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1.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2.前述裁定,有如
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3.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