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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司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俊雄  

相  對  人  宸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5年4月2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21號裁定(以下稱前述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1.前述裁定當事人欄中「新北市○○市○○○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號」。  
2.前述裁定主文中關於「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1.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2.前述裁定,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3.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