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司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莊祿奇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2053號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3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230元,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