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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10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游卉宜  


            游陳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年利率

61,985元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1.775%
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7日止。
0.1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