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10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蔣官燕  
複 代理 人  陳怡蓁  
被      告  杜宏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本金
利率
應計利息日
違約金
1,205元
2.295%
114年9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者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26元
2.295%
114年8月16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3.295%
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