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陳怡蓁
被 告 杜宏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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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者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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