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郁翔
陳銘峰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被告的住所地均係在彰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又本件雖然有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合意管轄,然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係法人,無此類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