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詩婷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76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詩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91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帳務明細、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
堪信為真。又約定之
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債權人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民法第252條及第20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
本件原告請求
遲延利息已接近法定利率上限,如再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利息以外之違約金則已逾法定利率上限,有規避法定利率之嫌,衡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
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至零較為
適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