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周家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