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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被      告  陳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28日16時29分許,駕駛車輛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時,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致與向伊投保車體損失險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又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22,930元(工資費用780元、塗裝費用2,184元、零件費用19,966元),經折舊後為14,788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賠償上開金額等語,經被告到庭陳明願意賠償,並為認諾之表示,本院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