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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藍獲鉅  
被      告  楊睿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