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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莊友仁 被 告 張丞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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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