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金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0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