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18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俊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桃園市龍潭區、居所地位在桃園市八德區
等情,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5頁及本院限閱卷);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於桃園市蘆竹區之情事,則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