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8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被 告 林柚希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471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4,755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5萬2,875元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