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188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筠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