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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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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19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933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  
被      告  徐秀姝  
            陳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