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2076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專昱
陳雯紫
陳瑩瑩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之
住所地均為彰化縣和美鎮,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
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並繳納抗告費,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