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2197號
原 告 曾忻蘋
被 告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黃添財
陳慶鴻
賴立訓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原告
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
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