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23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邱士哲
被 告 林奕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所提出的車輛無損照片係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點所拍攝,而
被告租車的時間點為同年月17日早上,根據卷內資料可以知悉在這
期間,尚有其他人曾租賃同一車輛,而原告所提的證據不能證明
本件車輛的車損是被告所造成還是其他承租人所造成,即
原告主張本件車損係被告所造成此一事實,尚有可疑之處,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本件尚難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