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藍獲鉅
被 告 潘心平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查原告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7月3日115年度板補字第180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
答詢表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