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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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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2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518號
原      告  源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承  
訴訟代理人  許坤水  

被      告  圓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限閱卷),且卷內亦無雙方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相關事證,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