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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27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27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黃敏瑄  
            林裕翔  
被      告  林海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5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其中新臺幣1,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4,138元本息,變更為請求73,573元本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又經原告變更上開聲明後,本件業由本院裁定改由小額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5日12時28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前,疏未注意起始車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致與訴外人周志峯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又系爭車輛向伊投保車體損失險,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周志峯系爭車輛之維修費114,138元(含塗裝49,529元、工資19,537元、零件4,507元),而系爭車輛係於103年9月出廠,經依定率遞減法計算零件折舊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3,573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3,5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事故之發生,係被告騎乘機車自機車停車場駛出,過程中全無確認右方來車,即逕自左轉駛入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2段234巷2弄,而駕駛系爭車輛直行在上開路段之周志峯,於發生碰撞前已可見得被告自該機車停車場駛出等情,有本院勘驗卷附行車紀錄器影片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又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其提出系爭車輛之行照、系爭車輛車損及維修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尚億及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原告零件認購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發票為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取本件事故之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信真實。準此,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未注意起始車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致生本件事故等語,為有所憑,故原告依首揭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本屬所憑。
五、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事故發生之經過,業經本院說明如上,顯見周志峯如注意車前狀況,衡情仍足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故周志峯就本件事故,同有過失,且原告為周志峯之債權受讓人,應繼受周志峯之過失。本院審酌上情,認周志峯、被告應各負20%、80%之與有過失責任,故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經依與有過失法則減輕被告損害賠償責任後,即為58,858元(計算式:73,573元×80%=58,8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另抗辯系爭車輛有舊傷云云,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非可採。
六、從而,原告依首揭民法、保險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8,8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