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295號
原 告 預付通訊有限公司
被 告 歐陽金福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主張的
請求權為借款返還請求權(本院卷第12頁),而
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