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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被      告  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此有民事異議之訴狀的現住地記載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