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陳秀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