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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3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3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祁百川  
            祁  華  



            林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