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髮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
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
上訴聲明後,
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72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