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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33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陳進財  
被      告  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璨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