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羅凱銘
被 告 鄭毓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7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93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96頁):被告在民國112年12月15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處,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下稱
本件汽車)發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
二、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96頁):
㈠、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是否應負過失責任?
㈡、若是,原告得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擔侵權行為的
損害賠償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1、按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據此可知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加損害於他人時,即被
推定應就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同條後段亦規定:「但(駕駛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可知駕駛人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或過失時,即毋庸負賠償責任。
2、本件被告係駕駛具有動力之車輛與本件汽車發生碰撞,且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其就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因此本院無從推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的推定效果,故被告應依法負擔推定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為18,572元
1、本件汽車交由與兩造無明顯
利害關係之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服務廠(下稱鉅賦公司)維修、估價(本院卷第25-399頁),另考量鉅賦公司出具的修項目與本件汽車受碰撞處可能受損之狀況大致相符,項目亦無不合理之處,
堪認該估價單之修理項目均具有修復之必要性。基此,本件原告可請求之賠償費用總額為40,172元(即維修估價單
所載之金額)。至被告雖
抗辯電腦檢測等費用有疑義,然依社會通念,為確保行車安全,在修車時做檢測、校正等行為,應屬必要,故此抗辯無理由。
2、經折舊計算原告可以請求的維修費為18,572元:
⑴、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可資參照】。
⑵、
本件汽車因本件車禍之發生而有損壞,經估價後修復費用為40,172元,其中零件部分為25,907元,依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上開【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自出廠日109年1月,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2月15日,已使用3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30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又上開經
折舊後的零件費用,加計
無庸折舊的部分即鈑金5,865元、噴漆8,400元後,總數為18,572元(計算式:4,307元+5,865元+8,400元=18,572元),此即為原告原得請求之修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907×0.369=9,56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907-9,560=16,347
第2年折舊值 16,347×0.369=6,0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347-6,032=10,315
第3年折舊值 10,315×0.369=3,80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315-3,806=6,509
第4年折舊值 6,509×0.369×(11/12)=2,2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509-2,202=4,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