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宗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30元,及其中新臺幣9,311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2,258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24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8,296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8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19,528元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