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炤毅
被 告 葉柏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5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2.2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2251%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25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50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