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1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為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43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為規避繳納停車費而以不正方法取得利益的行為在
法律上
堪屬
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有卷附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受損害,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時陳稱:對於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語,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負
損害賠償責任。
二、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
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本件不予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