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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4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6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憲聰  
被      告  程禹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81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