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玉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乙情,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又依被告健保投保單位地址在基隆市仁愛區乙事,亦有被告健保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
堪認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準此,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