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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陳瀅珊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周振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振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